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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管理及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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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科学发展,完善企业内部薪酬分配制度,按照公司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规范分配秩序、优化薪酬结构,建立具有电网企业特点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充分发挥薪酬分配的激励作用,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三条 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是以岗位责任为重点,以绩效管理为基础,把职工的工资收入与自身素质、工作岗位和实际贡献挂钩,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重业绩、讲贡献的薪酬分配体系。

第四条 基本原则

1、坚持工资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原则,保障职工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

2、坚持收入分配向高技能人才、高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倾斜原则,创新引进人才、留住人才的激励机制,保障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稳固与增强;

3、在考虑历史贡献的前提下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合理拉开收入差距;

4、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适度扩大所属单位薪酬分配

自主权,依据工作业绩和考核结果确定绩效收入水平,形成岗位靠竞争、收入凭贡献、工资能增能减的激励分配机制;

第五条 本办法对象为各单位在职在岗职工。

第二章 薪酬构成

第六条 职工薪酬主要由工龄工资、职业技能工资、专业技术资格工资、学历工资、岗位薪点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包括专家津贴)、绩效工资和辅助性工资九个单元构成。

第七条 工龄工资

为体现职工累积劳动贡献,设立工龄工资单元,标准为每工作年60元,同时取消技能补偿工资;工龄工资统一于每年元月一日开始调整。

内部退养人员可参照执行,同时取消内部退养人员执行的技能工资。

第八条 增加职业技能工资、专业技术资格工资、学历工资,薪酬标准及办法见附件。

第九条 执行职业技能工资、专业技术资格工资和学历工资后,取消技师津贴、高级技师津贴、知识分子补贴(含书报费)、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津贴及岗位浮动工资。

第十条 岗位薪点工资

岗位薪点工资是以劳动岗位为对象,按照劳动评价要素确定每个岗位的岗级,通过岗级和薪级确定岗位工资标准的

工资单元。

岗位薪点工资共设25个岗级,根据职工不同的技术、技能层次,确定了不同的岗位薪点区间。共设置109个薪级,1-8岗设置7个薪级、9-10岗设置6个薪级、11-12设置5个薪级、13岗设置4个薪级、14-16岗设置3个薪级、17岗及以上设置2个薪级。不同岗级之间薪点工资可以交叉。一岗1薪最低,二十五岗2薪最高。岗位起点工资薪点标准暂定为900点(详见附表)。

第十一条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是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职工的额外劳动消耗的适当补偿,在岗享受,不在岗取消,考核发放。具体按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特殊岗位津贴

特殊岗位津贴指各生产单位对从事苦重险累工作的职

工建立的岗位津贴,具体按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被聘为华北技术院专家或内蒙古技术院专家及公司专业技术带头人且在受聘期内的职工,设立专家及技术带头人津贴,按月单列发放,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技术院首席专家:2000元/月;技术院一级专家:1000元/月;公司专业技术带头人:800元/月。

第十四条 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是指各单位根据公司下达的效益工资计划,按

照本单位全员绩效管理与考核情况分配的工资单元,原则上通过考核分配的绩效工资应不低于可分配绩效工资的50%。

第十五条 辅助性工资

辅助性工资是指公司各类社会保险等综合性补贴、加班工资等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单元。综合性补贴政策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统一制定执行。

第三章 岗位薪点工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岗位薪点工资标准由公司根据相关政策统一制定并发布。

第十七条 岗位变动人员的薪点工资确定与执行 职工岗位发生变化,从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执行新的岗位薪点工资。

1、由低岗位变动到高岗位的,按原岗级、薪级的薪点工资就近就高靠至新岗位的薪点工资标准执行;原岗位薪点工资低于新岗位1薪工资标准的,按新岗位1薪工资标准执行。

2、由高岗位变动到低岗位的,按原岗级、薪级靠至新岗位同等薪级的薪点工资标准执行。

3、在同岗级之间变动者,岗级薪级按原标准执行。 4、一般管理和生产岗位,专业技术(生产技能)任职资格达不到上岗条件的人员,降低1个薪级的薪点工资执行。

5、离岗培训人员培训期间(6个月以内)薪点工资按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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