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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工程款催告函)精选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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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工程款催告函)篇1

催  款  函

致:xxxxx

由: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

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接受xxxxxx公司的委托,指派xx律师、xx律师就贵单位与委托人于2011年4月8日签订的《xxx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剩余工程款项及垫付费用支付事宜,特郑重致函于贵单位。

??一、该合同的基本情况:

贵单位与委托人于2011年4月8日签订的《xx合同》,约定由委托人承包“xxx”消防工程。合同第二条约定:xxxxxx”,

但是在委托人进入工地后,贵单位xxxx改变装修类型,致使委托人按照新的装修标准和消防标准施工,致实际施工的材料、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超出合同约定。

根据实际施工量、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工程费实际决算价格为5980000元。工程完工后,委托人已经将《xxx决算书》等工程决算资料递交给贵单位签收,委托人已经完成了合同义务。但至今贵公司仍拖欠委托人2980000元工程款。

二、本律师意见:

本律师审查了该《合同》及相关资料,委托人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贵单位至今未能支付合同全款。依据《合同法》第6、8、107条之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贵单位与委托人前期虽……实为合同变更。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委托人在履行完合同后,贵公司理应按照工程变更的实际支付工程款.

烦请贵单位在接到本函后积极联系、协商处理该事宜,否则本律师在委托人的授权下,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届时委托人除要求支付工程余款及垫付款外还将要求贵单位承担延期付款产生的利息及其他损失,如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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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

附:本函一式三份,律师事务所保留一份,当事人保留一份,送达一份给xxxxx司;

律师联系方式及地址:;

地址:

律师函(工程款催告函)篇2

(    )  律函字第(   )号××××××××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指派××律师就贵公司拖欠委托人工程款及停工补贴一事,郑重致函贵公司: 

一、双方履约情形之概况。

1、委托人履约之概况。××年××月××日贵司同委托人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自开工到××年××月××日累计完成工程量人民币万元。此工程量经××有限公司审计,由贵司同委托人确认。

2、贵司履约之概况。截止××年××月××日,贵司已支付委托人工程款人民币万元。  年  月  日,贵司按照《补充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50万元。

3、贵司同委托人于××年××月××日签订了《补充协议》。按照《补充协议》第五条约定,因本工程停工而补贴支付给委托人人民币100万元。

综上,贵司尚欠工程款及停工补贴合计人民币万元。

二、根据前述提出的事实,我们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1、贵司同委托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为双方真实明确的意思表述,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的合法权利均受法律保护,双方的义务亦受法律约束。

2、《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六条合同价款与支付第26条、《补充协议》第四条本工程复工事宜第3条已经明确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虽经委托人多次讨要,贵司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及停工补贴,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贵司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重大违约责任。

三、为遵循继续合维护双方利益的前提下,我们提出如下要求。

贵司务必在接到本律师函十个工作日内履行下列义务:a、支付工程款万元;b、支付停工补贴100万元;

若不按前款规定内履行义务,本律师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届时一切后果以及与此相关的一切费用都一并由贵司承担。 

为妥善解决此事,本律师建议贵公司在收到本函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进行协商解决。否则,本律师将根据委托人的指令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顺颂商祺!请慎对之,以免讼累!  特此函告!

委托人:××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年  月  日

律师函(工程款催告函)篇3

律师函(催款)

致:

题: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审阅了相关文件资料的基础上,现就题述事项向贵司正式函告如下:

鉴于:

1、2007年11月2日,贵司与××××公司就××××××石板材的采购事宜达成了《石材采购合同》。2008年6月,双方已经完成了货物验收及结算,最终结算款为人民币466036元。

2、时至今日(2009年1月6日),经过多次沟通,贵司尚有人民币166036元(人民币壹拾陆万陆仟零叁拾陆元整)未支付,已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间    个月。

3、《石材采购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约定:“甲乙双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鉴于事项,本所律师代表XX公司向贵司郑重声明并通知如下:

1、请贵司务必于本律师函发出之日起7日内,向××公司支付石材余款166036元,同时,贵司还应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赔偿(暂计算为人民币     元)。

2、如贵司在前述期限内仍未完成上述工作,则本所律师将代理××公司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对贵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

(1)贵司应立即向XX公司支付全部欠款及赔偿金。

(2)贵司赔偿因逾期付款而给公司的其他全部损失,包括律师费用等等。

(3)贵司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

如贵司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将被强制执行,贵司还将承担执行费用。

3、如贵司于本律师函发出之日起7日内,付清全部合同欠款及赔偿金,则XX公司将部分免除贵司的逾期赔偿金。为此,我们真诚希望贵司能继续与XX公司保持合作关系,并请在收到本律师函后,积极与XX公司或本律师协商,归还相关欠款。我们在维护XX公司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将切实保障贵司自身权益。

谨此专奉!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电话:

二零零九年一月六日

工程款催款律师函 拖欠工程款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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