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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租房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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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租房合同模板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位置、面积】

  第一条 甲方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房屋位于青岛市  ,出租房屋面积 平方米。

  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后或合同终止后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房屋租赁期限及变更】

  第二条 该房屋的租赁期限共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租赁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交还承租房屋。乙方如要求续租,经甲方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如在本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双方仍未就续租事宜达成一致,甲方有权将房屋租给他人。

  第四条 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屋转让、抵押给第三方,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本合同继续履行,但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甲方保证使第三方充分了解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在本合同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五条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变更房屋使用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将房屋转租、分割转租、转借或作为投资或与他人的合作经营等。乙方如违反本条约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甲方已收取租金、保证金等费用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甲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房屋用途】

  第六条 乙方承租房屋仅供 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用途,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甲方已收取租金、保证金等费用作为违约金不予退回,甲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房屋权利】

  第七条 以甲方房屋外墙及甲方所有的设施、场地为载体,发布广告的权利为甲方所有,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利用上述场地发布广告。乙方在对外活动中,不得冠以“”或其他与该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字样,以至于他人误认甲乙双方为同一单位或存在着关联关系。

  【租金及支付方式】

  第八条 该出租房屋租金为每年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第九条 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合同生效后 日内,乙方以(现金、支票、汇票、转帐)方式交付租金。

  第十条 甲方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租金,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十一条 租赁期间,出租的房屋和土地产权所发生的税费由甲方依法交纳。

  第十二条 乙方付款日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的,则可延迟到节假日后的第一天支付。

  【保证金及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约定,在支付租金的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 元(大写: )人民币。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第十五条 租赁期间,乙方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卫生以及其他按政府或相关部门规定收取的费用由乙方独立承担。甲方于每月 日前将应由乙方负担的上述费用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乙方签字确认,并于每月 日前到甲方物业部门交纳上述费用。乙方不在时,指定员工 承担上述职责。

  第十六条 乙方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独立承担。

  【房屋修缮及费用承担】

  第十七条 在租赁期间乙方负责甲方房屋及附属设施及设备的维护、保养并承担相关的费用;乙方在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后,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但不得破坏房屋的结构或相关设施。

  第二十一条 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本合同终止的,甲方有权按以下方式处理:(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或(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合同终止后,乙方于营业场所内外设置的其拥有合法权利的图文标示,乙方应立即清除。

  【出租房屋的交付和收回验收】

  第二十四条 甲方应在乙方支付租金和保证金后的 日内,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

  第二十五条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当日内返还该房屋。

  第二十六条 房屋交付和收回验收时,双方应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十日内向对方主张。双方应在房屋交接时签署房屋交接单,注明交接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状况,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第二十八条 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甲方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返还的出租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合理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三十条 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第三十一条 甲方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使用,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停水停电,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或作为投资或与他人的合作经营等。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或不当使用承租房屋和附属设备、设施,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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