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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个人认错检讨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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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讨书(也称认识)是犯了错误的个人或领导向当事人或组织写出的检讨错误、并保证绝不再犯的。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刑事案件个人认错检讨书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1篇: 刑事案件个人认错检讨书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可以参加刑事案件的庭审。如果你有此要求,可以向检察机关和审理法院提出来。你可以当庭发言,主张对被告人从重处罚。找律师作为你的代理人参加庭审,指控犯罪,要求从重处罚,也是可以的。

表达自己的愿望,自己想干什么,然后以书面形式通过合法渠道向有关部门提交的文书,然后由有关部门批准。请愿书首先应该有礼貌,纵然有百般怒火,也应该尊重对方.然后把自己的看法意见表达出来,描述事实时注意客观,不要带有主观色彩,接着把自己的请求写出来。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侦查机关负责入、案件侦查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犯罪嫌疑人具有的法律权利: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2篇: 刑事案件个人认错检讨书

询问笔录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主要记写询问活动的组织情况。一般按印好的格式逐项填写。内容包括:询问开始时间和结束时 间(具体到何时何分钟)、询问的地点、侦查员姓名、记录员姓名、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 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及职业、现住址)。还应写明被询问人与案件所涉及的某些特定的人或 事件的关系。

(二)正文 这部分内容是询问笔录的重点。用问答式记写方式,主要记写询问活动的进行情况。开头,第一 问答。应告知被询问人要如实提供证言、证词,讲明应负的法律责任。主体问答内容的记录要求内容 真实、详细具体。一般包括三项内容:

1. 记清情况来源;

2. 记明被询问人提供的各种人物和事实的具 体情况及根据;

3. 记录被询问人感知案件情况的主客观条件。

其中被询问人提供的每个情况,如人物、 时间、地点、经过、结果以及被询问人是如何知道的,还有哪些人知道等。其中涉及案情关键情节的人和事,更应记录清楚,并应记清材料来源(亲眼所见或亲耳所闻)及有关环境等客观情况。若被询问 人对某些细节忘记或记不清,也应如实记明。

(三)尾部 询问结束时,记录人员应将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对无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应向其宣读 笔录内容。若笔录内容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补充。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 问人在笔录每页下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并在笔录末页紧挨笔录的最后一行写明:“以上笔录我看 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然后在右下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凡笔录中补充改正之处, 均需按指纹,以保证其真实准确。被询问人拒绝签署意见、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者,记录人员应在笔 录上注明。

第3篇: 刑事案件个人认错检讨书

为全面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深化刑事案件“两统一”改革,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注重理念创新、思路创新、机制创新,充分考虑基层实际和执法需求,推动刑事案件“两统一”改革落地生根。立足审核把关,强化法制大队监督管理职责。 渭城法制大队依托执法办案与监督信息系统统一监督管理,统一负责办案流程管控、关键节点审核,统一负责对口衔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相关部门。法制大队建立了“分片区”案件审核制度,案件审核人员负责包抓基层单位的刑事案件的“统一审核,统一出口”的具体事宜,并明确规定法制审核人员统一对提请批准逮捕、涉案财物处理等刑事诉讼环节进行审核。

“用制度监督执法权力、用机制规范执法行为。”为保障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案件“两统一”改革工作规范实施,渭城分局制定下发了《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关于推行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办理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规定》等文件,对我局推行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和工作要求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奠定了刑事案件“两统一”改革工作的制度基础。法制大队制定“两统一”案件审核台账,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案件补充侦查台账等,加强案件的统一管理。

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在各基层所队建设了执法办案区视频监控、执法记录仪视音频管理系统,将现场执法活动、询问讯问、提讯押解等视音频资料通过视频传输到分局法制大队案管中心,全面加强对执法全流程的可视化、回溯式监督管理,努力把先进的执法理念和行之有效的制度规范转化为流程上的硬约束。

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自2015年11月正式推行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以来,法制大队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两统一”工作机制改革已经取得了成效。

第4篇: 刑事案件个人认错检讨书

司法实践中,一些故意杀人案件,可能会存在部分人员联名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理的情况。譬如曾经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复旦大学研究生林某某投毒案,在林某某一审被判处死刑后,网上开始流传一封《关于不要判林某某“死刑”请求信》的联名信,这份附着177名复旦大学学生签名的请愿书在3月31日被递呈至上海市高院。

在刑事审判中,联名请愿书能起多大作用

人民网2015年12月22日曾经报道过一起案件:黎二某是黎某之子,先后两次因奸淫幼女和盗窃被判刑六年和六个月。黎二某多年来经常殴打、辱骂父母,并扬言要杀害父母及家人,于是黎某将其杀死。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刑庭法官收到了一封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信,上面有全村117名村民自发联名为因犯故意杀人罪受到审判的被告人黎某请愿,要求对其从宽处理。

117名村民的联名请愿书在刑事审判中是否有效,能否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法官介绍,法院判决最重要的依据还是案件本身的事实和证据。从法律上说,联名请愿书只是一般的民意表现,甚至是少数人的民意表现,没有法律效力,并不能作为法院定罪的依据,只能作为人民法院量刑时的一个参考。

作为人民法院量刑时的一个参考,怎么理解这个观点就笔者对司法实践的观察,联名请愿书在量刑中的参考价值在不同的案件中有所区别,总的来说价值非常有限。

在重罪案件中,其发挥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譬如在复旦大学研究生林某某投毒案,联名请愿书最终未起作用,林某某最终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原因何在联名请愿并非法定的从宽情节,充其量只算是刑法理论中的酌定情节,在重罪中对量刑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

在轻罪案件中,其发挥的作用相对要大一些,但法院最终给予被告人轻判乃至缓刑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辩方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了一些法定、酌定从宽情节。联名请愿书起的作用只是法定、酌定从宽理由的顺水人情。

正如上述案件的法官所言,法院判决最重要的依据还是案件本身的事实和证据。作为被告人,想要获得轻判,较为务实有效的办法还是根据事实和证据,在法律上找到从宽的理由。联名请愿书,只是聊胜于无。

第5篇: 刑事案件个人认错检讨书

侦查人员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罪犯,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所等进行搜查时所作的文字记录,为法律文书。

其结构包括标题、案由、搜查的简要情况。签署四项。

标题写为“搜查笔录”,标题右下方写年、月、日。案由写明公安局工作人员根据搜查证,在见证人见证下,对居住在何处的何人进行了人身、住处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搜查。

搜查情况项,简要写明在被搜查人的身体、住所等处搜出了什么。住所搜查,应说明除搜查物品外,其他物品未动,未损坏任何物品。

并写明被搜查人对搜查的意见,笔录附件《扣押物品清单》副本已交给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收执。结尾签署依次由被搜查人、见证人、搜查人签字,凡属女性者要注明。

附件《扣押物品清单》,应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扣押物后,当场开列一式二份,写明扣押物品名称、规格、样式、质量、数量以及发现地点、扣押日期,并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正本存入卷内,副本交给被搜查人或其家属收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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