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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从严治党提醒谈话记录【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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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汉语词语,拼音是tánhuà,意思是指指彼此的对谈。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全面从严治党提醒谈话记录【三篇】,欢迎品鉴!

全面从严治党提醒谈话记录1

  为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增强“两个维护”,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和防范能力,9月16日,北海市人防海防办进行中秋、国庆廉政集体谈话。党组书记谭奇志对干部职工进行以案明纪警示教育和集体谈话提醒。此次廉政谈话重点围绕节假日是廉政问题高发期和严管干部关键期,采取“面对面”的形式进行。

  会议传达学习了合浦县两起工程领域腐败问题的案例,就当前人防海防领域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加强人防海防队伍建设,开展集体廉政谈话,并通过廉洁从政的事例和腐败问题的案例,进行以案明纪警示教育。

  谭奇志强调,全体干部职工要以人民至上为宗旨,依法规范打造一支严明廉洁、干净担当的人防海防队伍,并提出三点要求:一要习惯在监督下工作,把好思想总开关。二要习惯把抓反腐工作当责任,扛在肩上。三要习惯将廉政教育当作日常工作,常抓不懈。全体党员干部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好“一岗双责”,时刻做到看权要自重,掌权要自省,用权要自律。以身作则,严于律己,纯洁社交圈,净化生活圈,规范工作圈,管住活动圈,要管好身边人。

  通过此次集体廉政谈话和以案明纪警示教育,大家深受触动,对如何结合自身实际,落实“一岗双责”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大家将以此次廉政谈话为契机,切实将廉政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始终坚守底线、忠于职守,真正做到勤勉干事、干净做人。

全面从严治党提醒谈话记录2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XX、省、市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谈话提醒工作在市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各级党组织具体落实。日常工作由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党委班子成员要率先垂范,认真按照本办法开展谈话提醒,并督促分管联系单位党组织班子成员抓好落实。

  第三条谈话提醒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抓早抓小、教育为主、逐级负责的原则。谈话提醒不代替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措施,与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现行的提醒、函询、约谈、诫勉等方式互为补充,重在加强队伍日常管理,提前化解问题风险,体现对党员的组织关爱。

  第四条谈话提醒主体是各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纪检监察、督察部门领导根据职能开展相关工作。

  谈话提醒对象为在职党员,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

  谈话提醒的范围和重点是:

  党组织书记主要对本级班子成员、下一级党组织书记开展谈话提醒。

  班子成员主要对分管及联系单位党组织班子成员开展谈话提醒。

  基层单位党支部书记主要负责对本级班子成员开展谈话提醒;班子成员负责对分管的在职党员开展谈话提醒。

  各级谈话主体认为有必要时可向下跨越层级、直至对在职普通党员进行谈话提醒。

  第五条谈话提醒有两种类型:一是提醒性谈话,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提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二是告诫性谈话,对一些明显轻微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告诫,责令整改。谈话提醒主体可以邀请相关同志参加谈话,可以采取与谈话提醒对象“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多对多”等形式进行。

  对存在问题性质较为严重、屡教不改、谈话提醒对象有异议或不接受谈话提醒等情况的,应当安排至少2名谈话人员共同对谈话提醒对象进行谈话。

全面从严治党提醒谈话记录3

  机关各处室、系统二级单位:

  为全面贯彻局党组从严治党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市委巡察关于谈话提醒反馈问题整改要求,推进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大力夯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根据局党组《2020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相关要求,现将落实谈话提醒工作提示如下。

  一、时间安排

  局机关处室长和系统二级单位班子成员6月30日前全面完善好谈话提醒工作。

  二、检查方式

  1、拟对局机关处室长谈话提醒工作进行集中检查。

  2、系统二级单位落实局配合驻局纪检监察组4月份开展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专项监督检查谈话提醒情况反馈整改,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结合相关工作进行检查。

  三、内容提示

  (一)分管局领导与所属人员开展谈话提醒登记情况;

  (二)结合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巡察整改、机构改革、作风建设、重要节日、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节点廉政提醒谈话登记情况;

  (三)结合实际,其他需要开展谈话提醒的情况。

  四、相关要求

  (一)深刻认识谈话提醒工作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是切实履行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是反腐倡廉形势的延伸。

  (二)全面梳理2020年开展的廉政谈话、提醒谈话情况,填写时要字迹清晰、行文顺畅、方式对标,登记清楚被谈话人的态度。

  (三)杜绝未开展谈话而登记、检查时突击登记、安排他人代登记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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