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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纠纷的三道防线

【www.citswd.com--商业计划】

  「内容提要」:域名纠纷是互联网时代新出现的法律纠纷形式,极具技术性和商业性。本文针对域名纠纷的不同形态,提出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应当依次遵循的三项法律依据,即:关于域名的司法解释和其它规定;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诚实信用和社会公益原则。并强调其 “防御”性,以避免权利的滥用。  本文首先评述域名纠纷的不同形态;然后对“三道防线”逐一阐述;最后探讨如何避免权利的滥用,以平衡各方利益,促进网络健康发展。

  「关键词」:域名 互联网 商业竞争 社会公益

  一、 域名和域名纠纷  域名(domain names)是对应于互联网数字地址(IP地址)的层次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

  [1]从技术上说,域名只是联接在互联网上各计算机的地址。但域名同时也是联系网络用户和网站所有者的桥梁,具有可观的经济价值,在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的情况下,纠纷四起也在所难免。在互联网发展的不同阶段,域名纠纷的主要形态也有不同:  第一阶段,互联网初涉商业领域,网络经济初现端倪,域名的价值尚未引起人们重视。少数人注册大量以商标为名称的域名,再囤积居奇,高价转让于商标权人或其竞争对手,牟取暴利,即所谓“域名抢注”。 在我国,这一阶段的高潮是在1998年5月,国家工商局请求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将尚未在“。com.cn” [2]下注册域名的32件驰名商标以CNNIC的名义代为注册,以防止对这些驰名商标的抢注。  第二阶段,互联网与经济进一步结合,域名巨大的商业价值也随之日益明显。此时域名成了商业竞争中的又一追逐对象,域名纠纷的形态也更类似于一般的商业竞争纠纷,例如域名对商标的混淆和“淡化”;同名商标在申请域名时“撞车”(若“熊猫电子”和“熊猫洗衣粉”都以商标申请域名);域名的内容侵犯他人权利(如域名中有辱骂他人的字样)等等。  第三阶段,互联网进一步渗透到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域名也就不再仅和商业集团有关,其价值将逐渐凸显社会公益的要求。国外曾有公司将所有常用的英文姓氏一网打尽,全部注册了域名。[3]虽然不能就此断定这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但在解决类似的纠纷时显然要考虑社会公益(尤其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  以上只是着重于各阶段的代表性纠纷形态。在实践中,域名纠纷的情况是复杂的,各种形态都有可能出现。我国目前大致处于第一与第二阶段之间,域名纠纷主要集中在商业领域。但互联网的发展速度是惊人的,域名纠纷的社会公益性也必将越来越明显。

  二、解决纠纷的三道防线

  (一)概述

  有观点认为域名属于特殊的商标,应由商标法规范;也有观点认为域名虽不是商标,但应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受知识产权法的规范;还有观点主张应新创独立的“域名权”以规范相关行为。[4]  域名与商标关系密切,但区别甚大,不宜简单地将商标外延扩展至域名;[5]上文的分析表明,域名纠纷的情况复杂,仅靠知识产权法调节远远不够;而面对新情况,动辄设立新的法律权利,忽视对法律适用的考察和法理分析,在一日千里的现代社会,难免有“朝令夕改”之虞-对于域名纠纷,应分析具体的形态,以确定适用的法律。  从上文考察的纠纷形态中可知,域名纠纷可能涉及的法律包括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诚实信用和社会公益原则。适用这一套法律体系有两点值得注意:  首先是层级性,即先看是否违法关于域名的司法解释和管理办法,再看是否违反商标法或不正当竞争,最后看是否违反法律原则。这是遵循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  其次是防御性。原告只能以此为维权依据,超越这些规范的请求则属于权利的滥用,将造成新的不公平。  层级性和防御性相结合,于是本文将这一法律体系称为“三道防线”。

  (二)关于域名的司法解释和其它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颁布实施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明确了法院受案的管辖权;对于恶意抢注等行为做了明确的认定;并赋予法院认定涉案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的权利(关于驰名商标,将在下文详述)。  其它规定,包括《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等。  以上构成了关于域名的法律规范体系,也是域名纠纷中首先考虑适用的部分。但这些或是司法解释,或是部门规章,往往着重于解决近期的法律焦点问题,不够系统化。对许多新情况,还需要从原有的法律和法律原则中寻找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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